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等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7-08 沈地税发〔2003〕95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沈阳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
》、《
沈阳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
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和《
沈阳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已于2002年4月废止。废止后有关税收管理按《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辽宁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其中,有关我市
房产税计税依据和车船使用税计税项目、适用税额等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同意,在国家新的地方税收法规出台之前,仍按我市原办法有关条款执行。现具体明确如下:
一、关于
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扣除额后的余额计算,具体方法是:
1.一九八○年以后建造的房屋,一次减除原值百分之十的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