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等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7-08 沈地税发〔2003〕95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沈阳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沈阳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和《沈阳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4月废止。废止后有关税收管理按《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辽宁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其中,有关我市房产税计税依据和车船使用税计税项目、适用税额等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同意,在国家新的地方税收法规出台之前,仍按我市原办法有关条款执行。现具体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扣除额后的余额计算,具体方法是:
1.一九八○年以后建造的房屋,一次减除原值百分之十的扣除额;
2.一九六○年到一九七九年建造的房屋,一次减除原值百分之二十的扣除额;
3.一九五九年以前建造的房屋,一次减除原值百分之三十的扣除额。
二、关于车船使用税计税项目和适用税额问题
车辆的计税项目和适用税额依照《车辆税额表》(附后)计算。
三、关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