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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4-15 辽地税函〔2003〕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12〕11号规定,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辽政办发〔1999〕61号)的规定,为加强契税的减免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契税减免范围的,应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纳税(减免税)义务发生10日内依法办理契税减免手续。

  1、纳税人应向所属契税征收机关提出减免契税的书面申请。

  2、纳税人按契税征收管理机关划定的征收范围到征收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并如实填报《契税减免申请审批表》(样式及填表说明附后)。

  3、纳税人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契税减免申请审批表》的同时,应附报与减免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房产等部门签定或取得的土地、房产协议书;所有权证(租赁证);准住证;办学许可证;合同;专用收据;发票;补偿证明;建筑项目计划批复;规划许可证;建筑平面图;价格评估报告;军产证明;法院判决书;抵押协议;有关文件等证明材料。

  二、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