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9-08-17 沈地税发[2009]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4)11号公告,本文所转发的省局文件第九条废止。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 (
辽地税发[2009]51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9年1月1日起,除经主管税务机构确认为总分支机构的企业外,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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