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7-02 吉国税发〔1999〕1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7]15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对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就加强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饲料免征
增值税,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39号)规定的范围。属于享受免征
增值税范围的饲料产品,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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