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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7.14 国税发〔2006〕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拍卖方式

该《办法》所称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以有保留价格、公开竞价的形式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二、关于拍卖权限

大连市国税局及其所属各区、市(县)国税局和直属税务分局对已实施查封、扣押的抵税财物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行为,适用该《办法》。

大连市国税局所属各稽查局以稽查局的名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适用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