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6-14 辽政发〔2007〕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
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按规定应当缴纳
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缴纳
车船税。
二、我省车辆的适用税额按《辽宁省
车船税车辆税额表》设定标准执行,船舶的适用税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标准执行。
三、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辆税,其免税的条件和程序由省地税局规定。
四、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在购买交强险所在地缴纳
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