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用收据代替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2-03-08 辽地税函〔2002〕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用收据代替增值税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的请示》(本地税函
〔200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明确:“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