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能否为鞍山拜尔自控有限公司补办减免房产税有关问题的答复
2014-06-27 鞍地税函〔2014〕60号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你局《关于能否为鞍山拜尔自控有限公司补办减免
房产税备案手续的请示》(鞍地税开发〔2014〕7号)已收悉,经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房产税的公告
》 (
2013年第7号
)的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暂免征收该年度
房产税。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房产原值、职工月工资手册、残疾证及复印件、残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证明,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