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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1-18 辽地税发〔2004〕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中介机构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辽地税发〔2006〕141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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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为适应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0〕38号)等有关规定,本着简化征管手续,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解决中介行业会计核算与税收政策存在的诸多矛盾,有利于中介机构规范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不具备查实征收方式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暂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及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均可按本通知执行。
  二、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0~15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215;应税所得率。
  (二)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15;适用税率。
  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