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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8]66号 2008-12-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2015年8月12日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对目前正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清理。对已不属于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的,应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相关认定机构,同时追缴其已退(减、免)的增值税税款;对仍属于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但产品(项目)名称或者引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与《通知》内容不符的,应于2009年1月底前到相关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确认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属于新增增值税优惠政策或优惠政策幅度变化的,应退还或追缴相应的增值税税款。
二、申请享受《通知》的第一条、第三条及第四条第一至第四项和第六项的纳税人,在向认定部门提出资源综合利用资格认定书面申请的同时,应及时抄送主管国税机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初次认定时,计算时间至少应包括从认定申请日算起的连续前6个月。资源综合利用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从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认定证书》后的次月起,经批准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