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0-27 沈地税发〔2005〕1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部分】》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将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及
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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