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张家口市中心城区(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万全区、下花园区、崇礼区、经开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实际适度调整制定本地标准。
本标准按不同项目类型设定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及充电装置配建指标。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是非机动车停车位的组成部分,计入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
电动自行车停车位配建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
计算方式 |
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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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
普通商品房 |
车位/户 |
0.8 |
保障性住房 |
车位/户 |
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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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物 |
非机动车停车位的百分比 |
非机动车停车位中应配建不低于50%比例的电动自行车停车位 |
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充电装置(充电插座)数量不应低于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50%;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应按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数量的10%—15%比例配建充电装置。电动自行车每车停放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二、其他要求
新建项目配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其相关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2018),及《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新建项目规划方案应结合实际需求,分组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选址应安全可靠,科学安排用地布局、规模和安全间隔等内容。应独立设置地上停车棚(库)及配套设施,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不得设置在建筑物架空层内。
地上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库)及配套设施,禁止与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贴邻设置。
三、落实保障措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配建标准进行指导落实,坚持高效协同、严格管控,从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规划许可、竣工核实等环节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划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管,与项目建筑物及其他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建设、验收和交付。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4年3月25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张家口市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配建标准(试行)》(张政规〔202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