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2006〕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847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合同备案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广大出口企业的切身利益,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备案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把关,层层落实,精心组织,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工作。对调整出口退税率产品数量较大的单位,应临时抽调人员参加合同备案受理审核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将《
通知
》的精神及时向出口企业进行宣传,确保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内容。
三、各出口企业必须于2006年9月30日前到主管退税工作的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合同备案,超过上述时间,各级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合同备案。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各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除申报《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