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04-21 辽政办发〔1995〕24号
为了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切实做好
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房地产开发费用(指与
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扣除的标准。凡能够按转让
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核准后,
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允许按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据实扣除;对扣除利息支出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不超过《
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金额之和(以下简称开发产品成本)5%的,据实扣除,超过开发产品成本5%的,按5%计算扣除。对不能按转让
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不超过开发产品成本10%的,据实扣除,超过开发产品成本10%的,按10%计算扣除。
二、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纳税人建造出售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超过下列各项标准:
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元以下(11层以上高层住宅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标准由省地税部门会同省建设部门另行认定);砖混结构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600元以下。
省地税局可根据物价变化,定期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公布。对纳税人在施工中因地质条件造成建筑安装工程费发生较大支出的,经市级地税局审批后,可适当抵减。
2、多层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
3、室内装修采用一般装饰材料,厨房、卫生间等只设置普通卫生设施。
以上3项仅作为税务部门确定普通标准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