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承德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市科〔2020〕14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承德高新区科技局,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有关单位:
现将《承德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6月2日
承德市科学技术局承德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河北省《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 ( 冀政字〔2019〕4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承市政字〔2019〕47号),保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科学、高效,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试行)》(冀科资〔2018〕36号)、《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 等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德市市级科技计划是为更好发挥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其科技发展战略需要,由市级财政资金资助,旨在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加快推进新时代创新型承德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承德市市级科技计划,围绕主导产业,突出重点领域,聚焦科技创新的重大任务、重大需求,注重全链条创新设计设置项目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管理要以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创新科技资源配置方式为主线,坚持科学规范、职责清晰、公正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进一步简政放权,着力完善以诚信自律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实现从科研管理到创新服务的转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市科技局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下同)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评估评审专家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简称专业机构)参与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实施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
(二)组织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的规定和规范;
(三)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四)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档案管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实施科技报告制度,建立项目成果库;
(七)统筹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
第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县(市、区)、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的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和经市科技局批准的其他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查和推荐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项目;
(二)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科研诚信管理;
(三)督导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启动和实施项目,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督导承担单位执行调整、终止及撤销工作;
(四)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验收,受市科技局委托主持项目验收工作;
(五)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指南组织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足额匹配自筹的项目经费,及时拨付合作单位经费,确保项目科研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所需的保障条件;
(三)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监督合作单位经费使用,真实报告经费决算,按规定提交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四)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
(五)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执行调整、终止、撤销工作;
(六)建立健全诚信管理、科研伦理审查等制度,负责对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和处理;
(七)项目验收后形成的科技成果应进行登记,履行转化主体责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八)负责项目的原始科研记录和档案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保密制度和相关规定;
(九)负责项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等保护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申请(负责)人是项目申请和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项目任务书,按时完成项目任务,按时开展验收;
(二)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真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项目财政经费50万元以下的项目),配合编制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项目财政经费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三)强化诚信自律,履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职责;
(四)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相关材料,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配合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配合执行调整、终止、撤销工作;
(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项目评估评审专家及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项目立项评估、验收评审、绩效评价等相关项目管理工作。评估评审专家和专业机构参与评估咨询时,应严守科研诚信承诺,严格履职尽责,自觉遵守以下规范:
(一)严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评估意见;
(二)维护评估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
(三)与咨询评估事项有利益关系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咨询评估对象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管理全过程网络信息化、痕迹化管理。市科技局建立开放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市级科技计划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科研诚信等管理流程及科技专家库均纳入平台集中管理,对所有项目管理相关纸质材料实行“一次报送”制度。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签订任务书四个基本程序。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3年。
市科技局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组织科技项目,以公开征集、定向委托等形式组织。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组织。
第十三条 构建科学合理的项目指南生成与发布机制。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战略重点、科技发展规划等,突出技术预测和需求调研,形成项目申报指南。
实行项目指南定期发布制度。从指南发布到申报受理截止原则上不少于30天。
对需要采取“一事一议”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立项工作方案,适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为承德市所属的或者在承德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机构,市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组成员无不良社会信用和科研失信记录;
(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及限项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要求。申请的项目应符合项目指南要求。同一单位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组织在线填写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通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向其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逐级申报。涉密项目或国家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的项目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程序
(一)项目初审。市科技局采取形式审查、信息辅助核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初审。
(二)会议或网络评审。依据初审结果,按照项目特点分类组织实施网络封闭评审或会议评审。
(三)项目立项。对拟立项项目,经市科技局研究通过后,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5天。
(四)下达计划。市科技局编制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10天内,与归口管理部门、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并提交承诺书。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和自我管理的主体职责,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制度,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动态调整制度。
(一)项目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督导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申请,并做出调整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
1.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
2.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3.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任务书内容的。
(二)除上述情形之外,在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合作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确保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和绩效指标、与涉及调整的人员、合作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调整,并通过市级科技计划管理平台及时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项目终止管理制度。在项目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督导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申请,并做出终止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
(一)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可行、他人已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致使项目实施不再必要的;
(二)国家或省、市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的;
(三)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项目不能正常实施以致难以完成任务书考核指标的;
(四)因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兼并、重组、改制等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
(五)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失败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调整、终止审批程序
(一)项目需要调整或终止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及时提出申请,通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报批。申请项目执行期变更的,应在到期前90天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申请项目负责人变更的,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申请项目任务书内容调整的,要提出调整后的任务及安排。申请项目终止的,要对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督导,并在受理申请10天内提出处理建议,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做出调整、终止决定。
(四)市科技局同意进行调整的项目,要按调整后的内容组织实施项目。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验收结项制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须通过验收的方式结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90天内提出验收申请。在项目执行期已全面完成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财政经费5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自主主持验收。
第二十五条 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根据科技计划项目不同类型,可采用会议验收、函审验收等组织形式,灵活运用同行评议、用户测评、研发目标实现程度比对等多种方式,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180天内完成验收程序。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财政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