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承德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人社字〔2019〕162号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承德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1日
承德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展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根据《河北省青年就业见习三年计划实施方案》(冀人社字〔2019〕102号)、《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冀人社发〔2019〕19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承市政字〔2018〕124号)和《关于印发承德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承财社〔201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见习工作坚持就业见习人员自主选择与用人单位需要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需求相结合、政府扶持引导与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以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为目标,广泛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和见习人员的积极性,开展就业见习活动。
第三条 就业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及少数民族县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学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和青年退役军人,优先提供见习机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落实国家、省就业见习政策,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文件;
(二) 负责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善就业见习服务体系,规范管理流程,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 负责就业见习单位的认定、管理、评估与监督检查工作;
(四)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年度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工作。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依托“河北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登记失业人员进行摸底调查,把符合条件的青年纳入见习范围。对有见习意愿的人员建立实名台账,做到人员底数清、技能水平清和见习需求清,提供有针对性的见习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就业见习岗位的征集、发布和相关信息统计上报;
(二) 负责就业见习单位的申报和初审;
(三) 负责就业见习人员基础信息登记采集、资格审核及统计上报工作;
(四) 负责组织就业见习供需对接与交流活动,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与岗位资源;
(五) 负责就业见习单位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 负责本辖区就业见习补贴的初审和发放工作;
(七) 负责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 依据财政部门相关规定,落实就业见习补助资金,并进行资金监管。
第三章 就业见习单位认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确定为就业见习单位,承担就业见习任务。
(一) 全市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规模较大、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并有长期承担就业见习工作意愿的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国家限制性行业、建筑、矿山等高风险行业除外);
(二)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符合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正常经营2年以上,且无违法违规等情况;
(三) 申请单位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拟提供岗位技术要求和业务内容适应毕业生和青年的特点和能力水平;
(四)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能按时发放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能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五) 吸纳残疾青年就业见习的可适当放宽相关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认定见习单位的用人单位可随时向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审核认定,批准为就业见习单位。申请就业见习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河北省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
(二)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提供开户银行相关证明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发布,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九条 就业见习单位应制定规范的见习管理制度和明确见习指导人员及符合以下规定:
(一) 严格执行每个见习人员的考勤考核等规定;
(二) 能够开发有利于提高见习人员技能水平或工作能力,同时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的见习岗位;
(三) 必须为每名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 开发设置的就业见习岗位数量最高不得高于见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30%。
第四章 见习人员管理
第十条 报名参加就业见习条件及申请资料
(一) 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及贫困县、民族县(指生源地)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仅贫困县及民族县中职学校毕业生需提供);
(二) 16-24周岁失业青年。需携带身份证;
(三) 申请就业见习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具备就业见习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四)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每月1-5日受理见习人员报名及上岗手续。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报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
(一) 由于患病或到其他单位就业等其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 连续无故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
(三) 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且拒不改正或不能完成见习岗位相关任务的;
(四) 因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见习人员因就业或其他个人原因需终止见习协议的应提前30日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单位审批同意后3日内报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就业见习单位要加强对见习人员的管理, 具体组织实施就业见习工作
(一) 制定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就业见习计划、见习人员考勤等相关制度;
(二) 加强见习人员的日常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配置见习指导教师和见习管理人员;
(三) 定期上报见习情况;
(四) 见习单位负责一次性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单位要将办理保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