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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6-12 吉地税征〔1995〕1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暂行规定”经过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并进行认真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解决纳税人的特殊困难,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纳税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给纳税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且不具备减、免税条件的。

  二、由于交通、邮电受阻等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三、曲于资金十分紧张,难以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第二条  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困难程度及缓解或消除困难所需要的大体时间,确定延期缴纳税款的数额和期限,对同笔税款只许缓缴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延期缴纳税款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对纳税人确属特别困难的,在一个年度内最多可给予两次延期缴纳税款的照顾。

  第三条  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歉,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可不加收滞纳金。对在延期期满后未缴纳的税款,从延期期满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四条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申报缴税期的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原因、数额及延期缴纳的期限。

  二、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所属期内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和销售货款回收数额;购买材料支出、支付工资、上缴管理费和支付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