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4〕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为了全面做好2004年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认真落实老工业基地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现对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政、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落实老工业基地政策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无形资产(合同或协议约定使用年限的除外) “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的具体确认、纳税调整等问题
  1.我省工业企业可在国家规定“不高于40%的比例”范围内,自行选择本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具体比例,但同一企业只能选择一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比例;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据以实行,具体备案制度和管理办法由各市局制定。
  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比例一经确定和备案后,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原则上不得改变。
  2.企业在2004年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进行2004年7月1日-2005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比例的选择和备案,并将因此产生的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体现在年度申报表中。
  3.对我省实行增值税转型企业自2004年7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部分,应即时从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中剥离出来,并做相应的处理,对已经计提的折旧亦应冲回。
  4.工业企业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参照以上处理固定资产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2004年7月1日后企业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4]153号)规定,经报请省政府同意,我省企业计税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确定为月人均1200元。
  二、关于其他应收帐款逾期三年以上是否允许作为坏帐损失进行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45号)第八条“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以及《企业会计制度》“除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预付帐款外,其他预付帐款不得计提坏帐准备”等相关规定,在其他应收帐款中,逾期三年以上、并且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坏账,不允许作为坏帐损失进行处理。
  三、关于公墓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省局 辽地税函〔2004〕27号文件规定:企业与客户签定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期限的,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分别确认收入并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与客户签定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期限的,允许10年内均匀确认收入并计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次取得的服务性收费的收入确认。而对墓穴销售收入和墓穴建设成本费用应当按照配比原则,在销售收入取得时直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