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10-11-24 沈地税函〔2010〕1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规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第一条废止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
辽地税函〔2010〕2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二、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