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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沈阳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1995-10-17 沈政令〔1995〕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等,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减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实行属地征收,由纳税人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外埠单位或个人在我市转让房地产的,应当向房地产座落地所在税务机关缴纳。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 下列项目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指除利息支出以外的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不超过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5%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5%的,按5%计算扣除。

  对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指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在本条(一)(二)款规定金额之和10%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10%的,按10%计算扣除。

  企业采用上述方法中的哪一种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由企业提出申请,所在县、区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核准。扣除办法一经核准后,两年内不得随意变更。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

  (五)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六)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七)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第八条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第九条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土地增值税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除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四)、(六)项扣除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市政府批准征用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

  (三)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经省、市政府批准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

  (四)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

  凡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它住宅的划分标准

  凡纳税人建造出售的住宅不超过下列各项标准的视为普通标准住宅:

  (一)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价格单位:元/平方米

------------------------------- | 结 构 |层 数|每平方米造价| 备 注 |

|------|----|------|----------|

| |十层以上|950元以下|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

|钢筋混凝土 | | |费用不包括土地价格和|

| |九层以下|800元以下|小区配套费用 |

|------|----|------|----------|

| 砖 混 |八层以下|600元以下|同 上 |

-------------------------------   (二)每套住宅建筑面积标准:

  多层(包括高层)每栋住宅每户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内。

  (三)室内装修标准:---------------------------

| | 地 面 | 墙 面 | 天 棚 |

|----|------|------|------|

|卧室、厅| 水 泥 |抹灰或喷涂料|抹灰或喷涂料|

|----|------|------|------|

|厨 房|地砖或马赛克| 瓷砖墙裙 | 抹灰刮白 |

|----|------|------|------|

|卫生间 |地砖或马赛克| 瓷砖墙裙 | 抹灰刮白 |

---------------------------   涂料为普通国产内墙涂料,采取其它装修材料的价格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窗均采用普通钢窗、铝窗、木窗或塑料窗。门采用普通木门(室内)及防盗门(户室内)。

  (四)室内设备及功能标准:

  每户设阳台两个以内,设贮藏柜、吊柜三个以内,卫生间三缸洁具每套不超过八百元,厨房设一般操作台、洗涤池,没有集中供热水设施,不设置抽油烟机,有热水器。

  (五)环境标准划分:凡属花园式住宅建筑及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以及二层以内的独立结构住宅,均不视为普通标准住宅。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况的,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