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农用车辆取得运营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5-19 沈地税个〔1999〕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部分】》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为加强农用车辆运营税收征管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农用车辆运营及利用农用车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征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利用农用车辆从事运营活动取得收入的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均按照本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