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0-05 辽地税个〔1997〕2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根据《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和《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有关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一、《
办法
》中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涉及的要求,要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和审验程序办理。
二、《
办法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委托经地税机关认可的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代办有关建帐事宜。聘请财务人员建帐应填报《
个体工商户聘请财务人员代为建帐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实施。
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代理建帐人员的监督管理,与财政部门共同定期组织培训考试,合格者由财政部门、地税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三、《
办法
》第十六条 交纳增值税的
个体工商户向国税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一份会计报表,并按国税发[1997]43号文件《关于印发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和辽地税个[1997]243号文件的补充规定办理有关成本费用列支和纳税调整审核批准事宜。
四、《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