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辽地税发 〔2004〕93号)规定,九、大型企业出租、转让本企业人防工程设施,按国家规定标准向用户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7)36号《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执行,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废止。
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36号
)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辽地税发 〔2004〕93号)规定,六、关于享受校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范围和审批程序及权限问题。
(一)下列部门兴办的校办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批后,可享受校办企业减免税政策。
1、省、市劳动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2、县以上党校兴办的校办企业。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包括武警部队)所属军队院校兴办的集体性质的校办企业。
4、学校与学校投资举办的股份制企业、合作联营企业。(二)减免税审批程序及权限。市属单位举办的校办企业,由市地税局审批。省属单位举办校办企业,其所在地在沈阳、大连二市的,由省地税局沈阳、大连分局审核,报省地税局审批;所在地在其它市的,由所在地市地税局审核,报省地税局审批。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包括武警部队)所属院校兴办的集体性质的校办企业一律经各市局审核后报由省地税局审批。废止
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