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0-24 沈地税发〔2005〕1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部分】》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税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登记管理各医疗机构;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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