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1-13 沈地税发〔200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沈地税函〔2007〕13号
)规定,第二条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部分】》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 (
辽地税发〔2004〕135号
)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无形资产(合同或协议约定使用年限的除外)缩短折旧(摊销)年限问题
(一)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 建筑物除外,下同) 、无形资产(合同或协议约定使用年限的除外,下同) 缩短折旧(摊销)年限的计算基数为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原折旧年限。
(二)工业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年限,必须以企业会计核算为依托,在企业会计核算已按上述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基础上,才允许税前扣除。
(三)工业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年限的备案资料为:(1)企业所要缩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名称或项目类别;(2)缩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年限比例。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的认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83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的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经营行为的,即视为转作经营性资产。
三、关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抵扣范围问题
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应按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和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立项(计划)确认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产品)范围所发生的费用,计算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纳税人与雇佣的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审查、鉴定问题
纳税人与雇佣的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在签定时虽未经劳动仲裁部门审查、鉴定,但所签定的劳动合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关于中介机构审核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事项,在报送税务机关审批时,必需附送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核证明。
六、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