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8-15 辽地税发〔2003〕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
〔2003〕2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发放和认可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