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8-15 辽地税发〔2003〕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发放和认可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