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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2-24 辽地税所〔2000〕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3 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地方税务机关按下列权限办理抵免事宜:

  (一)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税局审核后报省地税局审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税局审批,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在沈阳,大连的省属企业的抵免分别经省地税局沈阳分局、大连分局审核后,报省地税局审批;在其它各市的省属企业的抵免由所在地的市地税局审核后,报省地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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