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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五项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五项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6-10 辽国税发〔2005〕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认真贯彻国家《行政许可法》,促进全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按照“减少审批事项,简化申报程序,方便纳税人”、“下放管理权限,提高工作实效”的工作方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五项审批权限进行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下放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

  (一)对地处我省境内的中央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全资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属于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新办企业的减免税,经市(指省辖市――下同)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三)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减免税,经所在地的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四)对其他各类新办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企业注册资本在规定限额以下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五)其他

  1.各市国家税务局应按照以上调整后的减免税审批权限和本市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报省局备案;

  2.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得按规定及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批或审核上报;

  3.按规定上报省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应以市局正式文件上报,并附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市局的正式文件、市局经办人签名的调查报告、报送减免税的企业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按规定由各市局审批的减免税,其审报方式和审批程序,由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市所得税管理需要自行确定。

  二、调整下放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权限

  对我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其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确认,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也可由企业直接报送省国家税务局进行审批;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确认,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其管理制度和申报、审批程序,由市国家税务局按总局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自行确定。

  三、调整下放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管理权限

  (一)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单项固定资产损失(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目录的标准)、流动资产损失(按每次或年度)或企业坏账损失,申报各项税前扣除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申报各项扣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二)企业涉及股权变化、解体破产清算、各项资产评估、城市规划搬迁、国家明令停建等非生产经营类各项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应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权限

  (一)对实行汇总纳税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及其他全国性银行,其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单笔(项)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对各市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地方性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单笔(项)50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对我省城乡信用合作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单笔(项)10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以上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