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1-30 沈地税财〔1999〕2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47号令,本文第三条废止;车船使用税已经停止征收,本文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有关政策,现将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87)财税字第032号《
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经营各占的比例征免
房产税。武警部队比照军队情况征免。停止执行沈税四字[1987]第164号第四条规定。
二、对独立建造的烟囱不应征收
房产税。
三、根据《辽宁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