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2-28 辽国税函〔2003〕5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企业的财务监督,如实反映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就出口发票的使用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从目前情况看,全省各地税务机关对出口发票的印制、使用管理仍存在较大差异,有的还存在许多问题。为此,省局决定统一全省出口发票样式,加大对出口发票的管理力度。现就出口发票的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发票的使用
辽宁省境内企业(包括内资、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在从事货物出口业务时,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辽宁省XX市出口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