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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12-30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市局制定了《沈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纳税核定工作的通知》(沈地税财[2000]154号)废止。

      附件:

  1.沈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和管理暂行办法业务流程图(略)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略)

  3.房地产变动情况登记表(略)

  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核实情况反馈单(略)

  5.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核定表(略)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沈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系指我市各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分局)。

      第三条   税源登记和管理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据以登记和管理的税收管理方式(流程图详见附表1)。

  第二章 税源登记

      第四条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填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附表2)。同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自有房屋和土地用于经营的纳税人应提供房屋权属证书、购房发票等房产原值或评估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自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供出租房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免税房产和土地应同时提供备案资料。

  (二)承租房屋经营的纳税人应提供租赁协议、租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税务登记的部门对纳税人报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等资料进行初审,对项目填写完整、逻辑关系正确、资料报送齐全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等资料转交主管税务所。

      第六条   主管税务所收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5个工作日内,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由主管税务所盖章确认,并将核实无误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一份交纳税人,一份转交综合征管科录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软件,并存入征管资料保管盒。

      第七条   纳税人填报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与主管税务所核实情况不符的,主管税务所应辅导其更正,重新填写《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交综合征管科录入税源管理软件,并存入征管资料保管盒。

      第八条   纳税人房产、土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所报告,并填写《房地产变动情况登记表》(附表3)。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房产的;

  (二)拆除、售出、分割、赠送、继承、出典、出租房产的;

  (三)房产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

  (四)免税房产和土地改变用途的;

  (五)新征用、购入土地的;

  (六)土地使用权属发生转移的;

  (七)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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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