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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2-23 沈地税发〔2006〕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部分】》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辽地税发[2006]1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辽劳社〔2006〕7号)文件精神, 辽地税发[2006]14号文件附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样式修改为附件一。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每月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和个人所得税顺序依次扣减,直至扣减到规定的减免税限额。其中,餐饮娱乐业个体工商户每月先扣减定额,后扣减购买发票应缴纳的税额,直至扣减到规定的减免税限额。
  三、企业可依法向县(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再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财务报表、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等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依法向县(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