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7-08 辽国税函〔2005〕3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44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接到《
通知
》后,要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废旧物资加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的免税资格认定工作,集中力量,对现有回收经营单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认定登记。
二、回收经营单位的免税资格认定应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三、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开具收购凭证。非经营性单位是指:政府拨款维持日常支出,不存在经营行为的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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