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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产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产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02 沈地税财〔1999〕3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 沈地税发〔2002〕64号规定,第一条“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后,企业将职工住宅的全部产权出售,对这部分房屋不征收房产税”。第二条“镇政府搬迁后,其原所在地非农业生产经营用房产和土地继续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针对各基层局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加强财产税的征收管理,经市局研究,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企业出售全部产权的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后,企业将职工住宅的全部产权出售,对这部分房屋不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