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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8-09 辽地税发〔2002〕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1.纳税信誉A级证书

     2.纳税信誉A级申请审批表(略)

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全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地方税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对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

  根据纳税信誉情况的不同,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为A、B、C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连续履行纳税义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各类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各市、县(区)以上地方税务局设立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审和管理工作,其中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审由市级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 评审内容

  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指地方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申请评审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帐簿管理、发票管理、税务检查情况以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纳税人有关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税务登记管理情况; 

  (二)按期纳税申报率、纳税申报准确率情况; 

  (三)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情况; 

  (四)税款入库情况; 

  (五)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行为记录情况; 

  (六)发票领取、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财务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会计核算质量情况; 

  (八)工商、财政、银行、海关、技术监督、司法等执法部门提供的纳税人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 

  纳税人在两年前发生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况,至申请提交日仍未结案的,不具备申请A级纳税人的资格。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纳税人生产经营期在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纳税规模,且连续两年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后,可做为纳税人信誉登记A级纳税人(以下简称A级纳税人)。 

  (一)税务登记年检合格; 

  (二)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会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准确; 

  (三)按期纳税申报率为100%,报送的资料齐全无误; 

  (四)税款按期入库率为100%(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除外); 

  (五)正确领取、保管和使用发票; 

  (六)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无税务违章、违法行为和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记录; 

  (七)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其他有关税务事宜。 

  第八条 纳税人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做为纳税信誉等级C级纳税人(以下简称C级纳税人)。 

  (一)税务登记年检不合格; 

  (二)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完整提供会计核算凭证,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款; 

  (三)一年内有三次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且无正当理由; 

  (四)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 

  (五)存在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行为; 

  (六)存在其他税务违章、违法行为为被处罚的。 

  第九条 除纳税信誉等级为A、C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可做为纳税信誉等级B级纳税人(以下简称B级纳税人)。 

  

  第五章 评审方法和等级的调整 

  第十条 需要评定纳税信誉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要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誉A级申请。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局综合征管部门在纳税人申请的基础上,对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结合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的基础资料,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县(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征管部门收集整理的基础资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审核,作出A级纳税人拟定意向后,将审核意见上报市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市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经过审查县(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授予A级纳税人的决定。 

  对总机构及其所属分之机构凡单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并分别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总机构及分之机构均具备纳税信誉等级评审的主体资格条件,总机构所属的分之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与总机构统一核算、统一纳税的,其分之机构不具备纳税信誉等级评审主体资格。 

  第十四条 凡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问题之一的,主管的县(区)地方税务局可直接将其评定为C级纳税人。 

  第十五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工作,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每年评定一次,评定具体时间由各市自定,对评定的结果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后,向纳税信誉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下发“纳税信誉A级证书”,向纳税信誉等级为C级的纳税人下发“纳税信誉C级评定通知书”,并将评定的纳税信誉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名单要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B、C级的纳税人名单是否上报,由各市根据情况自行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