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9-24 辽地税函〔2001〕2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辽地税函〔2006〕60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切实加强
房地产开发行业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公平税负,堵塞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38号
),结合我省实际,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
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税收方式预缴
企业所得税
(一)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成本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预缴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三、
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