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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收入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收入管理的通知
津财资〔2025〕13号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落实市领导关于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盘活收入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有力促进财政增收,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盘活存量资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4〕8号)、《 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市财政局《 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津财资〔2025〕11号)、市财政局《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津财资〔2022〕44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区财政可参照执行。

一、盘活收入管理范围

本通知所指“盘活收入”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盘活专项方案,纳入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盘活的收入,主要包括:(一)使用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共享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资产出租收入、共享共用取得的补偿收入以及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收入等;(二)处置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股权(权益)处置收入、金融投资处置收入、企业清算收入等;(三)罚没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拍卖罚没物品等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四)收回债权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收回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债权过程中获得的收入;(五)其他盘活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

二、规范收入上缴管理

(一)使用收入

1.市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应当在扣除税金、资产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

2.市级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除按照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应申报、上缴的部分外,在扣除税金、资产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需要说明:一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划拨方式(公有住房及福利性住房除外)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租金,其所含的土地收益,按照《关于征收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收益的通知》(津规资利用发〔2024〕203号)政策执行。二是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留归本单位的,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处置收入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专家鉴定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

需要说明:一是市级主管部门所属高等院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高等院校,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二是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三是市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股权的处置收入,包括产权转让、清算、收回投资等,应当按照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四是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市级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的对外投资事项,包括买卖股票、期货、基金、公司债券,购买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尚未按规定清理整改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及时商财政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