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3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起草部门:市供销社(1件) |
||
1 |
廊政办字〔2020〕4号 |
|
起草部门:市人社局(4件) |
||
2 |
廊政发〔2020〕5号 |
|
3 |
|
|
4 |
廊政办字〔2021〕11号 |
|
5 |
廊政办字〔2022〕36号 |
|
起草部门:市医保局(3件) |
||
6 |
廊政办发〔2021〕6号 |
|
7 |
廊政办字〔2022〕43号 |
|
8 |
廊政办规〔2024〕2号 |
|
起草部门:市科技局(3件) |
||
9 |
廊政字〔2021〕5号 |
|
10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22〕3号 |
11 |
廊政办字〔2023〕37号 |
|
起草部门:市文广旅局(3件) |
||
12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旅游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 |
廊政字〔2020〕11号 |
13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22〕34号 |
14 |
廊政办字〔2023〕4号 |
|
起草部门:市农业农村局(5件) |
||
15 |
廊政发〔2020〕3号 |
|
16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20〕61号 |
17 |
廊政办字〔2020〕82号 |
|
18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全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升农村承包地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廊政发〔2025〕1号》废止,】 |
廊政办字〔2021〕24号 |
19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廊政办发〔2018〕20号 |
起草部门:市民政局(2件) |
||
20 |
廊政办字〔2020〕9号 |
|
21 |
廊政办字〔2021〕51号 |
|
起草部门:市卫健委(8件) |
||
22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实施方案的通知 |
廊政〔2016〕80号 |
23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
〔2017〕63号 |
24 |
廊政办发〔2020〕3号 |
|
25 |
廊政办字〔2021〕83号 |
|
26 |
|
|
27 |
廊政办规〔2023〕1号 |
|
28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18〕18号 |
29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贯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18〕29号 |
起草部门:市政府办公室(4件) |
||
30 |
|
|
31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企业上市行动方案的通知【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廊政发〔2025〕1号》废止,】 |
廊政办字(2023)28号 |
32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廊政发〔2025〕1号》废止,】 |
|
33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廊坊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措施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廊政发〔2025〕1号》废止,】 |
廊政办规(2024)1号 |
起草部门:市气象局(2件) |
||
34 |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4号 |
|
35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气象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21〕78号 |
起草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5件) |
||
36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21〕86号 |
37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
|
38 |
廊政办字〔2022〕32号 |
|
39 |
〔2022〕12号 |
|
40 |
廊政办字〔2022〕65号 |
|
起草部门:市公安局(2件) |
||
41 |
廊政发〔2020〕7号 |
|
42 |
|
|
起草部门:市商务局(4件) |
||
43 |
廊政办字〔2021〕55号 |
|
44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实施方案 |
廊政办发(2022)1号 |
45 |
廊政办字〔2022〕40号 |
|
46 |
廊政办字〔2022〕56号 |
|
起草部门:市财政局(1件) |
||
47 |
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廊政发〔2017〕45号 |
起草部门:市教育局(1件) |
||
48 |
廊政字〔2018〕32号 |
|
起草部门:市体育局(2件) |
||
49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冰雪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19〕44号 |
50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
廊政发〔2022〕1号 |
起草部门:市住建局(8件) |
||
51 |
廊政〔2015〕124号 |
|
52 |
|
|
53 |
廊政发〔2020〕11号 |
|
54 |
廊政办字〔2021〕4号 |
|
55 |
政府令〔2009〕第2号 |
|
56 |
|
|
57 |
廊政办发〔2022〕2号 |
|
58 |
廊政办〔2016〕67号 |
|
起草部门: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3件) |
||
59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
|
60 |
廊政办字〔2022〕41号 |
|
61 |
|
|
起草部门:市发改委(13件) |
||
62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人口发展规划(2019—2035年)的通知 |
廊政字〔2019〕24号 |
63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实施意见(2019—2025年)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19〕41号 |
64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广国家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20〕38号 |
65 |
廊政办字〔2021〕7号 |
|
66 |
廊政办字〔2021〕70号 |
|
67 |
廊政字〔2021〕20号 |
|
68 |
廊政办字〔2021〕81号 |
|
69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22〕25号 |
70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落实意见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22〕54号 |
71 |
廊政办字〔2022〕67号 |
|
72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61条措施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23〕20号 |
73 |
廊政办字〔2023〕26号 |
|
74 |
|
|
起草部门:市社科联(1件) |
||
75 |
廊政〔2007〕81号 |
|
起草部门:市市场监管局(6件) |
||
76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20〕74号 |
77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 |
廊政办发〔2020〕8号 |
78 |
廊政办字〔2021〕57号 |
|
79 |
廊政办字〔2021〕74号 |
|
80 |
廊政字〔2023〕14号 |
|
81 |
〔2023〕5号 |
|
起草部门:市工信局(3件) |
||
82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5G发展的实施意见【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廊政发〔2025〕1号》废止,】 |
廊政办字〔2019〕47号 |
83 |
廊政办字〔2021〕82号 |
|
84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22〕33号 |
起草部门:市残联(3件) |
||
85 |
廊政字〔2019〕13号 |
|
86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
廊政字〔2022〕2号 |
87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22〕39号 |
起草部门:市贸促会(1件) |
||
88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廊坊市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有效期3年】 |
〔2022〕21号 |
起草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件) |
||
89 |
廊政办字〔2022〕5号 |
|
90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
起草部门:市行政审批局(9件) |
||
91 |
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廊政发〔2020〕9号 |
92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廊政发〔2021〕2号 |
93 |
廊政办字〔2022〕29号 |
|
94 |
廊政办字〔2022〕27号 |
|
95 |
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廊政字〔2022〕27号 |
96 |
廊政办字〔2022〕52号 |
|
97 |
廊政办字〔2023〕8号 |
|
98 |
廊政办字〔2023〕9号 |
|
99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承诺制”+“拿地即开工”审批服务模式促进社会投资产业及公共服务项目加快落地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2023〕18号 |
附件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起草部门:市行政审批局(1件) |
||
1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依托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切实提升疫情防控中企业、群众办事和服务保障便利化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22〕37号 |
起草部门:市发改委(2件) |
||
2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21〕13号 |
3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一季度开好局起好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21〕19号 |
附件3
自动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起草部门:市生态环境局(1件) |
||
1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21〕8号 |
起草部门:市人社局(2件) |
||
2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廊政发〔2018〕22号 |
3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的若干措施 |
|
起草部门:市科技局(1件) |
||
4 |
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廊政字〔2019〕15号 |
起草部门:市卫健委(2件) |
||
5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廊政办发〔2019〕5号 |
6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廊政办字〔2019〕26号 |
起草部门:市政府办公室(1件) |
||
7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有效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若干意见 |
|
起草部门:市商务局(5件) |
||
8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外贸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
廊政办字〔2018〕108号 |
9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
廊政办字〔2018〕109号 |
10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强化利用外资目标考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廊政办〔2018〕124号 |
11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廊政字〔2018〕39号 |
12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进口的20条措施的通知 |
〔2019〕6号 |
起草部门:市财政局(2件) |
||
13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廊坊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18〕107号 |
14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
|
起草部门:市教育局(1件) |
||
15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考综合改革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的通知 |
|
起草部门:市发改委(4件) |
||
16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级网上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18〕115号 |
17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决不允许”要求坚决查处钢铁去产能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意见 |
廊政办字〔2018〕125号 |
18 |
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廊政发〔2019〕2号 |
19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服务业重点领域对外开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19〕37号 |
起草部门:市市场监管局(1件) |
||
20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廊坊市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21〕21号 |
起草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件) |
||
21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廊政发〔2018〕21号 |
22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指导意见 |
〔2018〕92号 |
起草部门:市行政审批局(1件) |
||
23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投资新建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2022〕3号 |
附件4
予以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廊政办字〔2022〕3号)
删去第三章第九节三、“加强新型研发机构能力建设,鼓励中科空间信息(廊坊)研究院、中科廊坊过程工程研究院、国科赛赋河北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等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市场化运营,搭建开放式创新平台和产业化平台,着力提升机构研发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中“国科赛赋河北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实施方案》(廊政办发〔2022〕1号)
删去二、(六)“支持廊坊综合保税区和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建设……推动京东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区北方中心仓项目建设,量身定制个性化服务,扩大业务规模。”中“推动京东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区北方中心仓项目建设,量身定制个性化服务,扩大业务规模。”
三、《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办字〔2022〕27号)
在二、(一)2.“加强数据共享,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纳税、水电气费缴纳、不动产、生态环境、科技研发、新型农业主体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中增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
四、《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办字〔2022〕29号)
将二、(一)中“《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修改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五、《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廊政办字〔2022〕33号)
(一)一、(一)2、五大领域构筑制造业发展底座,高端高新产业培育显成效
删去“华升富士达、华安汽车、汇福粮油饲料蛋白、好丽友、兆建金属制品、京华金属制品、华日家具、索菲亚家居、华为、润泽科技等”“精雕数控、莱尼线束”。
(二)三、(八)1、(1)发展现状
删去“精雕数控、莱尼线束、华元机电、维特根、美国ATI、安川都林、德国尼玛克、汇天威3D打印、德基机械、虎威发动机等”;
删去“专栏3-1: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现状”。
(三)三、(八)1、(3)发展重点
智能机器人部分,删去“依托美国ATI、安川都林、德国尼玛克等知名企业”;
数控机床部分,删去“精雕数控”“力准机械”“推动精雕三期工程尽早完工、尽早投产达效”;
数字增材部分,删去“三河鼎盛”“汇天威(香河)智能打印设备项目”;
智能仪器仪表部分,将“推动廊坊市公实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年组装1755套食品及电子产品检测设备项目落地”修改为“推动重点项目落地”;
工程机械成套设备制造业部分,删去“依托维特根、玛连尼—法亚、凯博、德基机械等龙头企业”“加快推动维特根二期的开工建设”;
大型智能成套装备制造业部分,删去“依托华元机电、景隆重工、富邦德、奥瑞拓等企业”;
航天器零部件及卫星导航部分,删去“与航天科技、航天科工、中国航发等”“推动安次北斗迁建项目加快实施”“依托中科空间信息(廊坊)研究院”;
整车及改装车制造部分,删去“支持三河新宏昌、香河建安特、香河安旭等骨干企业”;
汽车关键部件研发制造部分,删去“依托莱尼线束、德国FEV(虎威)、河北世昌、卢卡斯伟力达、瑞立美联等企业”;
汽车零配件及内饰件部分,将“依托海拉车灯、捷温汽车、中德汽车座椅、世原汽车、诺维内饰制造等骨干企业”修改为“依托燕郊高新区、廊坊开发区等”;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部分,删去“加快推进霸州中交建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项目落地,推动廊坊安瑞科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氢气加注及储运装备产业链集聚化发展,支持英博电气等企业车用氢燃料电池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建设”;
专栏3-2: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重点,删去“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删去“表3-1: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招商参考”。
(四)三、(八)2、(1)发展现状
删去“全市先后引进了华为、京东方、维信诺、富智康等一批知名企业,培育了润泽、志晟信息、兰科、海宏环保等一批本地优秀企业。”。
删去“专栏3-3:新一代信息技术制造产业发展现状”。
(五)三、(八)2、(3)发展重点
新型显示部分,删去“依托鼎材科技”“依托维信诺”“依托京东方、云谷(霸州)”;
大数据硬件设备部分,删去“依托润泽国际信息港、华为廊坊云数据中心、中国移动数据中心项目等”;
智能终端设备部分,删去“富智康”;
专栏3-4:新一代信息技术制造业发展重点,删去“重点企业”“重点项目”;
删去“表3-2:新一代信息技术制造产业招商参考”。
(六)三、(八)3、(1)发展现状
删去“聚集了神威药业、中科生物、森隆药业等代表企业”“聚集了河北谊安、大厂百强、伊美安等代表企业”;
删去“专栏3-5:生物医药先进制造产业发展现状”。
(七)三、(八)3、(3)发展重点
医药制造业部分,删去“加快华大吉比爱试剂、华润医药、热景生物等项目推进实施”“依托神威药业、中科生物等”“依托森隆药业、神威药业等”;
医疗器械制造业部分,删去“与华大基因合作的”“依托镭科光电、谊安医疗设备、热景生物等”“依托安次奥萨崎、霸州长城、大厂百强等”;
专栏3-6:生物医药先进制造产业发展重点,删去“重点企业”“重点项目”;
删去“表3-3:生物医药先进制造产业招商参考”。
(八)三、(八)4、(1)发展现状
将“汇聚了有研光电、久智光电子、滨松光子、河钢集团等一大批行业领军企业;引进了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新材料产业基地以及晶日金刚石、冶科金属、晶龙集团燕郊工业园等企业。电子材料领域,依托廊坊开发区、燕郊高新区,聚集了久智光电子材料、有研光电、鑫谷光电、CEC公司等重点企业;高性能纤维领域,依托三河天久、长盛(廊坊)科技等企业,瞄准T800等高端产品,大力发展碳纤维及复合材料。光伏材料领域,汇聚了新奥光伏、阳光硅谷、节能国际等企业和项目”修改为“依托廊坊开发区、燕郊高新区等,重点发展电子材料领域、高性能纤维领域和光伏材料领域”。
(九)三、(八)4、(3)发展重点
新一代电子信息材料部分,删去“大力支持久智光电子材料、有研国晶辉新材料、鼎材科技、晶龙集团等重点企业”;
前沿新材料部分,删去“依托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新材料产业基地等”;
专栏3-7:新材料产业发展重点,删去“重点企业”“重点项目”;
删去“表3-4:新材料产业招商参考”。
(十)三、(九)1、(1)发展现状
将“达利、河北争荣生物科技、霸州市津恺食品、稻香村等”修改为“一批”。
(十一)三、(九)1、(3)发展重点
休闲与烘焙食品产业部分,删去“福成五丰食品、好丽友食品、伊利食品、华润雪花啤酒等”;
中央厨房食品产业部分,删去“加快推进益海嘉里廊坊中央厨房项目、廊坊奥悦明中央厨房食品(霸州)、河北昊月食品中央厨房食品(霸州)、颐海(霸州)调味料食品等项目落地与建设”;
营养保健食品产业部分,删去“打造以达利食品、争荣食品、六必居等骨干企业为龙头”“稻香村食品生产基地、霸州市禹德农业有机菊苣深加工”;
成品包装部分,删去“依托冠誉铝箔包装、鲲运塑料制品、康利创兴食品包装等重点企业”表述;
专栏3-7-1:都市休闲食品产业发展重点,删去“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部分;
专栏3-7-2:推进中央厨房发展的举措,删去“面向三类中央厨房企业进行招商:一是连锁餐企中央厨房,自建中央厨房的连锁餐企比例达七成以上,主要包括丰收日、避风塘、鼎泰丰等已拥有自己的中央厨房体系。二是团餐企业中央厨房。主要是面向机关、院校、医院等后勤服务的大型团餐企业品牌,包括千喜鹤、快客利、北京健力源、上海麦金地、蜀王餐饮等均拥有自己的中央厨房。三是零售企业中央厨房。超市及便利店等零售企业大力推进中央厨房的投入和建设,用于供给自身的熟食、半成品以及生鲜商品。”。
(十二)三、(九)2、(1)发展现状
专栏3-8:建材产业发展现状:
文安县人造板产业集群部分,删去“‘金秋’、‘大地’、‘光禾’、‘红星’等品牌享誉国内外市场”;
大城绝热节能材料产业集群部分,删去“代表性企业有华美、神州、华能中天等”。
(十三)三、(九)2、(3)发展重点
绿色保温建筑材料部分,删去“依托华美节能、神州保温、华能中天节能等领军企业,加快推进北鹏(廊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聚苯乙烯环保保温板和多彩饰面砂浆项目、大城县嘉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铜杆铜丝项目、河北三富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年产80万立方米橡塑保温材料项目等建设进度”;
装配式建筑产业部分,删去“加快推进廊坊奥圣杰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智能装配式建筑及研发基地项目、河北雄雅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化装配式建筑生产研发基地项目、泰华远大装配式建筑(廊坊)有限公司装配式建筑、恒均建材科技公司文安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等项目落地建设”;
专栏3-9:建材产业发展重点,删去“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十四)三、(九)3、(1)发展现状
删去“拥有宝德风、陶然居、红日、正德发等一批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
专栏3-10:家具产业发展现状:
大城红木家具产业部分,删去“代表性企业有宝德风、陶然居、红日等”“拥有宝德风、陶然居、红日、正德发等一批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其中,宝德风是故宫博物院指定的修复单位;在2017年召开的“一带一路”峰会上使用的夫人椅,就来自大城”;
香河家具产业集群部分,删去“代表性家具制造企业有喜临门、双叶、富都华创等,品牌家具城有金钥匙家居CBD等”;
霸州特色定制家具产业集群部分,删去“代表企业有三强、八达、华彪等,正在重点推进尚家欣盛、美仕利等项目建设”。
(十五)三、(九)3、(3)发展重点
智能家具部分,删去“加大对宏达、三强、艾姆家居、格雅智能家居等龙头企业智慧家居研发支持”;
专栏3-11:特色家具产业发展重点,删去“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六、《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廊政办字〔2022〕34号)
(一)删去三、(一)3.六大组团“文创工艺产业组团:壮大行业龙头企业,提升产能规模,以北三县为中心打造京东景泰蓝产业集群。”中“老天利、宝华生、良盛达、天工巧匠、京锐、金珐琅等”。
(二)将三、(二)1.提升“廊坊+艺术节”品牌影响力“探索谋划疫情常态化防控过程中的线上办节新模式,利用爱奇艺、优酷视频、腾讯视频等视频门户网站,开展艺术节精品网络展演活动。”中“爱奇艺、优酷视频、腾讯视频等”修改为“主流”。
(三)将三、(六)1.推动六大核心产业跨越提升“动漫游戏业:重点扶持茗文化卡通设计有限公司、河北乐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行业龙头企业可持续发展和规模化经营,鼓励龙头企业建设动漫游戏体验馆。鼓励以乐聪科技为代表的动漫游戏企业开发原创精品,加快品牌建设和衍生品市场开发,打造完整产业链。……”中“茗文化卡通设计有限公司、河北乐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修改为“动漫游戏”;删除“以乐聪科技为代表的”。将“演艺娱乐业:……以鸿兴捷图影视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等企业为龙头,发展演艺科技研发、设备生产、演艺服务,提升演艺场所的现代化水平……”中“以鸿兴捷图影视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等企业为龙头,”修改为“鼓励演艺娱乐企业”。
(四)删去三(六)4.实施“文化+”融合发展工程“……鼓励迎春酒业、燕南春酒业、中粮集团、中储集团、汇福粮油、神华集团等工业厂区增加文化创意元素,塑造一批全省知名的工业文旅品牌;以文安韵迪乐器、安次华瑞同声、安次永信实业等公司为重点,提升乐器制造的工艺水平和文化附加值。以大型体育场馆为载体,以各类体育赛事为依托,促进“文化+体育”。以追求身心健康为需求为契机,利用固安瑞阁温泉酒店、京东第一温泉酒店、新奥来康郡温泉等优势温泉资源……”中“迎春酒业、燕南春酒业、中粮集团、中储集团、汇福粮油、神华集团等”和“以文安韵迪乐器、安次华瑞同声、安次永信实业等公司为重点,”以及“固安瑞阁温泉酒店、京东第一温泉酒店、新奥来康郡温泉等”。
(五)删去三(七)1.做优特色旅游产品专栏3-4主题旅游产品中“离境退税商店:河北京锐景泰蓝有限公司、廊坊市明珠商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新朝阳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六)将三(九)2.推进七大系列特色文旅品牌中“专栏3-9”删去;修改“专栏3-10”为“专栏3-9”;修改“专栏3-11”为“专栏3-10”;修改“专栏3-12”为“专栏3-11”;修改“专栏3-13”为“专栏3-12”。
七、《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的通知》(廊政办字〔2022〕36号)
(一)将第二章第七条中“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一律不得同意或默许项目开工建设”修改为“对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一律不得同意或默许项目开工建设。”
(二)将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中“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主体责任”修改为“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违法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三)将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中“账户应当留存至少一个月的工资留转金专项用于发放工资”修改为“账户日常余额应满足下月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八、《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主城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删去四、部门分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未取得许可……协助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签订收运协议。”中“、处置单位”。
(二)将四、部门分工“驻廊部队负责本系统内餐厨废弃物的分类管理工作,要求下属单位与特许经营服务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协议。”中“驻廊部队”修改为“协调驻廊部队”。
(三)四、部门分工多处使用“督促……”。如,“市商务局负责监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要求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存放。督促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与特许经营服务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协议。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监督各医疗机构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管理工作,督促其与特许经营服务单位签订收运协议。”等。将“督促”修改为“引导”。
九、《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将标题“《廊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办法(试行)》”修改为“《廊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办法》”。
(二)第一条增加“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多测合一”改革暨加快推进分阶段整合相关测绘测量事项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3〕47号)”。
(三)删去第三条“一是将立项用地阶段的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勘测定界、建设用地收储供地勘测定界、不动产登记地籍调查测绘等;”中“临时用地审批勘测定界”。
(四)将第三条“二是将工程规划与施工阶段的……规划放验线测量、正负零核验、形变监测、房产预测绘等;”修改为“二是将工程规划与施工阶段的……规划放线测量、验线测量、正负零核验、房产预测绘等;”。
(五)将第四条“……需建立独立坐标系统的应经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使用,并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建立联系”修改为“……需建立独立坐标系统的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建立联系”。
(六)将第五条“(一)会同市住建局、人防办、审批局等相关部门”修改为“(一)会同市住建局、国动办、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
(七)将“人防办”均修改为“国动办”。
(八)将第五条“(四)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搭建‘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介服务超市、不动产登记平台等相关体统互联互通……”修改为“(四)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搭建‘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推动信息服务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平台等相关系统互联通……”。
(九)将“‘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修改为“信息服务平台”。
(十)将第七条修改为“测绘服务机构不论其所属部门和地域,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资质(在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均可承担‘多测合一’工程建设项目。”
(十一)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删除。
(十二)将“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测绘项目类型在“多测合一”名录库中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测绘资质单位(纳入“多测合一”信息平台管理后通过平台选定),”修改为“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测绘项目类型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测绘服务机构或联合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十三)将第十三条“……提交成果的种类、格式、份数及测绘服务机构退出名录库衔接处理方式等条款。双方签订合同后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进行备案登记。”修改为“第九条……提交成果的种类、格式、份数条款。双方签订合同后上传至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备案登记。”。
(十四)将“第三章”修改为“第二章”;“第四章”修改为“第三章”,依次类推。
(十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第九条”;“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条”;依次类推。
(十六)将修改后第十条(一)立项用地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测绘工作。其流程为:1.项目委托与备案登记。项目建设单位与测绘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测绘服务机构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备案登记。”修改为“……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或者联合体开展测绘工作。其流程为:1.项目委托与备案登记。项目建设单位与测绘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测绘服务机构上传到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备案登记。”。(二)工程规划与施工阶段“……规划放验线测量、正负零核验、形变监测、房产预测绘等)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选取一家测绘服务机构提供测绘服务。根据自身需求,确需选取多家测绘服务机构提供单项服务,应按要求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做好单项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后,组织实施。其流程为:1.项目委托与备案登记。项目建设单位与测绘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测绘服务机构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备案登记。”修改为“……规划放线测量、验线测量、正负零核验、房产预测绘等)项目建设单位选取一家测绘服务机构或者联合体提供测绘服务。其流程为:1.项目委托与备案登记。项目建设单位与测绘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测绘服务机构上传到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备案登记。”(三)竣工验收阶段“……应委托一家测绘服务机构完成。其流程为:1.项目委托与备案登记。项目建设单位与测绘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测绘服务机构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备案登记。”修改为“(三)竣工验收阶段……应委托一家测绘服务机构或者联合体完成。其流程为:1.项目委托与备案登记。项目建设单位与测绘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测绘服务机构上传到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备案登记。”
(十七)将修改后第十九条“(六)是否按要求持证上岗;(七)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将项目进行转包;”修改为“(六)是否按要求有测绘作业证;(七)是否存在借用其他单位资质从事测绘活动、转借资质给他人从事测绘活动或者转包测绘项目的;”。
(十八)将修改后第二十条“……不得自行增设测绘前置条件,不得体外循环”修改为“……不得自行增设测绘前置条件,不得在信息服务平台体外循环”。
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落实意见的通知》(廊政办字〔2022〕54号)
删去二、(三)2.加快产加销一体化。“……支持太古冷链物流、正源冷链物流、海泽田冷链物流中心等有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与农产品生产……”中“太古冷链物流、正源冷链物流、海泽田冷链物流中心等”。
十一、《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廊政发〔2025〕1号》废止,】
删去三、(二)“……通过指导、教育、警告、限期整改等方式,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经营,避免“以罚代管”。……”中“警告”。
十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承诺制”+“拿地即开工”审批服务模式促进社会投资产业及公共服务项目加快落地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023〕18号)
删去六(四)“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廊坊市社会投资新建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改革指导意见(试行)》(〔2022〕3号)同步继续实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模式。”中“《廊坊市社会投资新建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改革指导意见(试行)》(〔2022〕3号)同步继续实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模式。”。
十三、《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旅游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廊政字〔2020〕11号)
(一)删去第四章二(一)中“金丰农科园、璞然生态园、盛世福地现代农业园、富祥温泉生态农庄等、天胜园农业生态观光园、盛世农合生态园、锦绣潮白乡村度假区等”“专栏4-1”“专栏4-2”;将“专栏4-3”修改为“专栏4-1”。
(二)删去第四章二(四)中“大厂影视小镇、林栖谷森林温泉度假区(永清县定向运动小镇)”“华夏幸福基业足球场”;将“专栏4-4”修改为“专栏4-2”,删去第1点,将第2点改为第1点、第3点改为第2点、第4点改为第3点。
(三)删去第四章二(五)中“中信国安第一城、大厂戏剧小镇、大厂影视小镇、第什里风筝小镇、梦廊坊国际康乐旅游港、胜芳古镇、固安文博馆、华夏民间收藏馆、李少春纪念馆、益津书院、中华戏曲大观园、霸州牤牛河历史文化公园等一批”;将“专栏4-5”修改为“专栏4-3”,删去第1点;第2点改为第1点;第3点改为第2点;删去“‘一带一路’国际民间文化艺术节”;将第4点改为第3点;将“专栏4-6”修改为“专栏4-4”,删去第2、3点。
(四)删去第四章二(七)中“以梦东方未来世界、中国地质调查局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香河机器人小镇、大厂生态科技馆等项目为龙头;以可口可乐小镇、大厂影视小镇、中华齐心台湾少数民族创业园等项目为代表”;将“专栏4-7”修改为“专栏4-5”,删去1、2点,将第3点修改为第1点,第4点修改为第2点。
(五)将第四章三(二)中“重点培育、发展、推出梦东方未来世界、大厂影视小镇等文艺创意体验类旅游产品,大厂戏剧小镇、第什里风筝小镇、八卦掌武术小镇、南汉宫廷忆述小镇等非遗民俗文化类旅游产品体系发展”修改为“重点培育、发展、推出文艺创意体验类旅游产品,促进非遗民俗文化类旅游产品体系发展”。
(六)将第五章三(一)中“依托原有永清燕南春文化产业园、香河金钥匙家居以及大城·中国红木城项目基地”修改为“依托各县(市、区)原有项目基地”。
十四、《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廊政发〔2020〕11号)
(一)第一条“......(冀政〔2011〕68号)”后增加“《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公租房保障准入审核事项的通知》(冀建房保函〔2022〕87号)”。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具有本市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边缘家庭证》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廊坊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含)以下的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廊坊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含)以下的家庭。本条的家庭是指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中心城区常住户口家庭。”。
(三)①第五条“实物住房......实行轮候制。”修改为“实物住房通过综合评分、随机摇号或抽签等方式进行分配,实行轮候制”。②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级别为”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级别分为五类”;在(一)内容后增加“(二)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给予90%租金减免,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给予50%租金减免;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50%给予补贴。”以前的(二)(三)(四)依次顺延为(三)(四)(五)条。
(四)①第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职责中“与市住建部门共同负责......标准制定工作”修改为“会同住建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②第八条市民政部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核查等工作”修改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核查等工作”。③第八条删去市公安部门中“车管所负责申请家庭车辆查询工作”;删去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职责。④第八条国家统计局廊坊调查队负责“市区城镇居民......”修改为“廊坊市城镇居民......”。相应文中“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均修改为“廊坊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⑤第八条“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修改为“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申请家庭重大疾病认定工作”。⑥第八条“广阳区、安次区政府......变更、退出等工作”修改为“广阳区、安次区政府......变更、退出、执法监督等工作”。
(五)①删去第二十三条(一)2.中“且家庭财产在45万元以下”;删去第二十三条(二)7、(三)6。②第二十三条(二)4.修改为“由用人单位在市区正常缴纳社保,取得资格后仍需正常缴纳”;第二十三条(三)3.修改为“由用人单位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社保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取得资格后仍需正常缴纳。”③第二十三条(一)(二)中,第二十四条(一)中“城镇户籍”修改为“常住户口”。④删去第二十四条(三),(四)(五)依次顺延为(三)(四)。⑤第二十四条(五)中“......企业等单位工作。”后面增加“外来务工中持燕赵英才服务B卡人才享受本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居民同等待遇”。⑥删去第二十五条(一)(二)(三),以前的(四)(五)序号依次改为(一)(二)。⑦删去第二十六条“收入标准、财产限额、连续......”中“财产限额”。
(六)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一证办理’的有关要求,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主要申请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未成年人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二)其他证明材料:1.申请人、配偶及子女为中心城区村委会管辖的,需提交宅基地、自有住房情况证明。2.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需提供经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3.新就业职工需提供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外来务工申请人需提供居住证(安次区中心城区以外户籍人员户口簿)。4.申请人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手续(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申请人或配偶有多次婚姻记录的需提交全部离婚手续。申请人如丧偶的,需要提交死亡证明。5.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员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制发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低保边缘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家庭证》户主姓名应当为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患重大疾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和定义的25种疾病)人员应当提供本市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大疾病证明;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员应当提供二级及以上《残疾人证》;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应当提供本市总工会认定及备案的市级及以上劳模证书;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提供见义勇为事迹的相关证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应当提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应当提供《军官证》《士官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等有效证件或者相关证明;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和中小学一线教师应当提供本市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和中小学一线教师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
(七)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及受理。申请方式为线上申请。申请人(主申请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登陆冀时办APP,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必要资料。不便操作的申请人可以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指导、协助,通过冀时办APP申请。具有中心城区常住户口的家庭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由企业营业执照注册(非企业的到单位所在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二)初审。按照业务流程,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收到线上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真实性及家庭人口、户籍、收入、房产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对填报信息是否准确、完整、规范进行全面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可以退回进行补充完善。同时,协调辖区各居委会,按照5%至10%的比例,通过入户、走访、查档取证等方式组织调查核实。入户调查要填写《入户调查表》,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走访要做好调查笔录。入户调查材料经街道办(乡、镇政府)汇总后在公租房APP政务端上传。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提交区住建部门。(三)审核及公示。区住建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利用全省联审联查平台对申请人的家庭房产、人口、婚姻、收入、社保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联审联查信息反馈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日)。并将审核结果推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对低保、低边、收入等级等事项进行确认,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区住建部门汇总后上报市住建部门。市住建部门按照不低于上报户数10%的比例进行抽查,予以核准并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结合廊坊工作实际,实行每季度公示1次,分配视具体情况开展。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由市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取得保障资格”。
(八)①删去第二十九条“并书面说明退回理由”中“书面”。②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中心城区常住户口家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成员中有65周岁以上老人、患重大疾病、二级及以上残疾、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公交司机、环卫工人、中小学一线教师及其他符合国家、省、市优先配租政策的可以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③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或抽签等方式分配,由市住建部门制定实物配租方案,配租结果在廊坊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
(九)①删去第三十五条中“应与租赁补贴保障家庭......违约责任等”;第三十九条“住宅市场平均租金......公布执行”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②删去第四十三条“......收入、人口、财产、房产等”中“财产”;删去第四十三条“申请单位应当及时......。”中的“申请单位”。③删去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中的“用人单位及其他”。④删去第五十一条“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房产、收入等情况”中的“财产”。
(十)①第四十六条中“......条件的实物配租家庭”修改为“......条件和自愿退出保障的实物配租家庭”。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逾期......提起诉讼”修改为“逾期不退回的,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③删去原文第五十二条,五十三至五十九条序号依次顺延。④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要筑牢安全防线、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协助公安、消防、卫健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