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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0.01.14 津国税流〔1999〕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优策网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津国税函〔2011〕170号规定,补充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补充规定第一至三条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