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8-10 吉国税联字〔1999〕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7]15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规定,制定如下具体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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