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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0-06-21 沈地税综〔2000〕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 沈地税发〔2002〕64号规定,第十二条“根据‘工效挂钩’有关政策规定,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节余,只能用于以丰补欠,不得用于非工资性支出。凡动用工资节余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的,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文件的通知》 ( 沈地税发〔2006〕176号规定,第一条第4项“关于运输公司承揽的运输业务,又外包给其他公司,是否算联运,应如何开具发票及征收税款问题。运输公司承揽的运输业务,又对外包给其他公司不属于联运,应全额按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根据现行政策,第三条中第19款、第七条中第2728款废止。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针对各基层局反映的税政问题,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若干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

  1.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收取的5%管理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经请示省局,暂不征收营业税。

  2.关于房产部门维修房屋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房产部门除房租收入外,维修房屋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3.关于林业局将林地树空(树苗与树苗之问的空地)出租给他人种植农作物,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林业局取得的租金收入可比照沈地税综〔1999〕311号文件第11条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4.关于运输公司承揽的运输业务,又外包给其他公司,是否算联运,应如何开具发票及征收税款问题。

  运输公司承揽的运输业务,又外包给其他公司不属于联运,应全额按运输业征收营业税。

  5.关于企业内设独立核算的负责本厂电话及线路维修的部门,其对企业电话及其线路的维修取得的收入(统一收费,统一上缴)及代收的电话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对企业代电信部门收取的电话费,比照沈地税流〔1999〕4号文件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对厂区内电话线路(不属于电信部门的线路)维修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6.关于企业将价值20万元的土地(经评估机构评估),抵顶10万元欠款,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时,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问题。

  其计税依据应按实际抵顶欠款额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7.关于事业单位取得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如:医疗服务收入等),结余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包括:财政拨款;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财政部批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8.关于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征时间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1999〕75号)第十条规定,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9.关于“铁道部沈阳机车车辆厂总校”(是在区教委领导下,指导沈阳机车车辆厂下属所有中小学教学工作的机构)所办企业是否享受校办企业优惠政策问题。

  《沈阳市校办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沈地税发〔1997〕269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指政府所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铁道部沈阳机车车辆厂总校不属于政府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其所办企业不能享受校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关于中直单位下属企业,不能确定其投资主体的,其企业所得税是否由所在地地税局征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有关规定,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管理的范围包括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的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的所得税。对名为中直国有企业,但没有中直单位投资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

  11.关于企业销售产品而取得的奖励收入(或返利收入)应如何进行帐务处理,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销售产品取得的奖励或返利收入应作“产品销售收入”处理,并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动用工资结余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的审批权限问题。

  根据“工效挂钩”有关政策规定,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节余,只能用于以丰补欠,不得用于非工资性支出。凡动用工资节余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的,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关于“对原来实行定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改为查实征税的企业,对实行定额定率征税前发生的亏损,不允许用查实征税后的所得进行弥补”的规定,我们认为不尽合理,应如何执行问题。

  根据省地税局《关于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所〔1999〕281号)第十条规定,对原来实行定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改为查实征税的企业,实行定额定率征税前发生的亏损,不允许用查实征税后的所得进行弥补。

  14.关于企业间顶帐形成的损失是否需要按规定报批财产损失问题。

  企业顶帐的资产或物资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应收帐款的,差额部分继续做应收帐款处理,对符合财产损失处理规定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发票金额与应收帐款无差额的,其顶帐的资产或物资出售后形成的损益列入企业当期损益,不需要报批。

  15.关于以汽车顶帐,顶帐的企业是否可以凭协议入帐问题。

  按照市局《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之三)》 ( 沈地税局〔1999〕311号)第29条规定执行。

  16.关于国税函〔1998〕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中具体资格认定标准问题,请予以明确。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的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17.关于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经资产评估部门评估增值后对外投资,被投资方是否可以提取折旧,应如何提取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七)款“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固定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的规定,被投资方可以按上述规定入帐,提取折旧。

  18.关于企业改制时,以固定价格出售(未经评估部门评估,未经产权交易部门交易),对企业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额、财产损失、应收帐款等应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税前扣除问题。

  出售企业产权,应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应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对未经评估部门评估,未经产权交易部门办理企业产权交易手续的,其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额、财产损失、应收帐款等按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中小型企业产权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沈政发〔1997〕1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房产税

 19.关于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厂房、门市房经营,房产税应如何征收问题。

  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厂房、门市房经营的,只要是出租房屋行为,一律从租征收房产税。但涉及出租柜台的,按辽政发〔1997〕20号(沈地税综〔1997〕353号转发)第五项中的规定执行,即对商业、物资系统国有小企业将柜台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经营的,仍按房产原值由企业统一缴纳房产税。

  四、印花税

  20.关于商业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