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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免)税工作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免)税工作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4-27                                              吉国税发〔200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7]15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局“领导加指导,管理加服务”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转变工作观念和工作职责,理顺全省国税系统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关系,省局决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的工作职能及权限不变,将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现有的工作权限重新划分,省局保留退税审批和退库职能及长春市内的中、省直出口企业的申报受理、计算机审核和出口退税检查权,对其他出口企业的上述工作权限下放到各市级国税机关。

  下放工作权限一是有利于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二是有利于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三是有利于对基层实施有效指导;四是有利于加快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进程;五是有利于当地政府根据相关指标的可比性,在安排经济发展目标时统筹考虑,通过出口创汇对经济的拉动效应,促进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

  为妥善做好管户交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出口企业由当地国税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