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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3-29                                                           吉国税发〔1999〕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7]15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煤炭企业是集煤炭生产、基本建设、生活服务为一体的经济实体,产品由销售部门统一销售,资金实行集中管理,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企业地域范围分布较大,有的跨地区经营。针对煤炭企业的特点,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原统配煤矿和地方煤矿的有关问题

  (一)纳税地点的确定矿务局的核算形式一般分为矿务局统一核算;矿务局核算盈亏,局、矿(厂)两级核算和各矿(厂)单独核算三种形式,纳税地点的确定按以下原则掌握。

  1.矿务局以本身为独立核算单位的,在矿务局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2.矿务局和矿(厂)两级核算的,原则上在矿务局和矿(厂)所在地分别缴纳增值税。为了便于税款的征收,各市、州级国税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在矿务局所在地集中缴纳增值税,并由矿务局将集中纳税的企业名单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矿务局采取局、矿(厂)两级核算,集中矿务局缴纳增值税的,矿务局所在地国税机关应将矿务局列为专用发票使用单位,进行发票供购查验管理。

  3.矿务局以矿(厂)为独立核算单位的,在矿务局的矿(厂)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4.矿务局跨地区经营的,在矿务局和跨地区的矿(厂)所在地分别缴纳增值税

其专用发票的领购应向其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并接受国税机关的监督管理。

  5.矿务局核算形式发生变化,涉及缴税方式改变的,矿务局应事先向主管征税国税机关申请,并经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矿务局所属的统一核算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福利单位、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应作为独立的纳税单位进行管理。其发生的应税行为应依法纳税,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他二级核算单位的销项税额。

矿务局所属的统一核算的其他二级核算单位向上述单位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三)跨地区经营的矿务局,其所属企业由一个地区向另一个地区的企业提供货物或应税劳务,应视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