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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2-02 辽地税所〔1994〕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辽地税发〔2001〕36号 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05〕324号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企业因城市公用事业等原因而发生动迁或搬迁,其从开发部门得到的补偿费用于搬迁支出后有结余的,应做为企业收益,并入应纳税所得税额”的规定废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06〕269号规定,第二十三条废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辽地税发 〔2004〕93号规定,二十条废止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0〕84号)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4]250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做好全省一九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有关业务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本年汇算清缴的范围问题

  1省属以下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生产经营所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2中央驻辽宁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所办的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

  3私营企业;

  4地方金融机构所办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和单位;

  二关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有关纳税人问题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三个条件来确定,但对于确定属于工厂的车间、公司的直属部门等因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划小核算单位而形成二级法人单位,虽然具备在银行开设帐户等条件,其所计算的盈亏并不全面,仅供内部考核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实行汇总缴税。凡具备单独纳税条件的企业和单位一律不得汇总缴税。

  市属及以下企业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省属企业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原辽宁省税务局批准的统一汇缴单位仍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三关于预缴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

  企业预缴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应一律将其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后确定。

  四关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问题

  1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照顾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放宽政策和越权批准减免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001号通知中对第三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范围,不包括房地产业,对各部门举办的房地产业应照章征收所得税。

  五关于技术性收入的税收优惠问题

  1对科研单位[即各类事业性质的科研究院、所]和大专院校的技术性收入,凡经过市及以上科委认定的技术合同之内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未经认定的技术合同或认定的技术合同之外的所得,应照章征税。

  2企业事业单位及以上科委认定的技术合同之内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和未经市及以上科委认定或认定的技术合同之外的所得,应照章征税。一个企事业单位既有法定的减免税所得又有征税所得的,在征税时应分别计算,对其免税所得按扣除30万元限额后的净收入并入征税所得确定税率计征所得税

  六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的税收优惠问题

  1享受税收优惠的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须是按照国务院[90]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范围执行,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行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2待业人员的确定,应根据劳动部门和从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掌握。

  3凡符合上述条件要求减免税照顾的企业,应由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市属及以下企业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省属企业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七对福利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福利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第一条第九款中规定的六个条件的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上述条款规定的比例的可享受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但必须由当地地方税务局严格审查,并经各市地税局批准后实行。

  八关于农垦种植、养殖等企业征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信有关规定,农垦企业应从1994年1月1日起征收企业所得税。考虑到农垦企业实际情况,对以种植、养殖业为主兼有多种经营的农垦企业,以农牧场、林果场为纳税人;对农垦管理部门在城镇创立的以购销农副产品或其它产品为主的流通性企业,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义务人,单独计算缴税。

  九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61号文件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然资源,从事种植、养殖、旅游[不包括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其它所得一律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成本、费用能够划分清楚的,单独计算,不能划分清楚的,按应接收入部分占全部收入的比例分摊。

  十关于对外投资增值部分征税的问题

  对中方企业单位以资产向涉外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如果被投资企业按评估后金额入帐,并据以计提折旧或掾销,则投资方企业资产增值部分应计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问题

  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十二同一企业在低税率地区注册在高税率地区经营的征税问题

  凡注册地在开发区、高科技园区或其他低税率地区,而实际生产经营地在高税率地区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按经营地适用税率计征,就地按级次缴库。

  十三关于企业亏损及亏损弥补问题

  1企业亏损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2对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原属承包性质的企业,按 国税发〔1994〕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