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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6-26 沈地税财〔2000〕1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补充条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

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00〕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今年下半年即将开展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这次政策调整和税源普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工作量大,所以,各领导要高度重视,纳入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主管局长要抓好落实,要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协调好科(所)之间的工作,衔接到位,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取得支持各基层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取得支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为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保证政策贯彻实施政策调整工作是根据省、市政府和省地税局的规定进行的。在实施过程中,部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会有所增加,因此,各基层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纳税人认真宣传其重要意义和作用,做好解释工作,努力化解各种矛盾,以保证政策的贯彻实施。7月1日至3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市局将印制“通告”和“宣传辅导材料”,由各基层局在管辖区内粘贴和分发,使广大纳税人能够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开展工作。

  四、做好征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1.关于3季度税款入库问题。暂按调整前政策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关于纳税核定问题。各基层局要集中时间和精力,在8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按照沈政发[2000]8号文件的规定,对纳税人全年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