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辽宁省乡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8-22 辽地税所〔2000〕2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促进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繁荣农村经济,促进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和加强乡镇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乡镇企业按应缴
企业所得税税款减征10%,补助社会性开支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其具体含义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的投资额超过企业投资额的50%;或者虽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作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虽不足50%,但通过其担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在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起支配作用。
(二)以乡镇(包括所辖村)为企业的设立地域。乡镇是指的行政建制设立的乡或镇,包括乡镇管辖下的行政村和自然村,也是包括乡镇管辖下的乡村集镇。
(三)企业承担支援农业的义务。所谓承担支援农业的义务是指乡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按省政府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下面三种形式能够折成资金的可抵补支农资金。
1.乡镇企业为农业提供化肥、农药、农具等生产资料,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运输、供销等服务,直接支援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2.乡镇企业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和“贸工农”一体化发展,为农副产品提供了广泛的市场,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
3.农忙季节乡镇企业义务停产停工支援农业生产。
二、乡镇企业包括乡(镇)办企业、村(村民小组)办企业、联户(股份合作)办企业、户(私营)办企业。但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兴办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三、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按照乡镇企业对待。
四、经国务院批准,原县改县级市,所辖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的,其原乡镇所属企事业纳税人,符合乡镇企业认定条件的,仍可享受按应缴
企业所得税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的优惠政策。
乡村两级集体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及租赁待方式的,按乡镇企业对待。
五、乡镇企业补助社会性开支指的是补农的费用。即农村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道路通讯、社会治安、计划生流、民政优抚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支出。
六、审批程序
(一)由企业提出乡镇企业认定申请,并报送乡镇企业出资证明,企业座落地点,税后利润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的相关资料,填写《乡镇企业认定及年检表》(见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应在30日内认定完毕。将认定为享受减征10%所得税的乡镇企业的《乡镇企业认定及年检表》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返回企业,企业据此办理当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