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5-20 辽地税所19991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3 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9〕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认定审批程序仍然按《关于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备项费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