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5-20 辽地税所〔1999〕1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3 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4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认定审批程序仍然按《
关于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备项费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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