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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4-30 吉国税发〔2003〕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省所得税专业会议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其业务招待费不能按照行业财务制度比例执行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51号)规定,按照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不超过2%的比例内,据实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对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3〕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按照劳动部门规定为从事有害工种的职工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