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4-27 沈地税发〔2010〕54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进一步加强
契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环境,经市局研究,现将
契税征管工作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受理城镇职工房改房
契税申报时对公有产权
契税征收问题
在受理个人房改房
契税申报时,征收机关应严格审核公有产权单位完纳
契税情况,未按规定缴纳的,要将税源信息传递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款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清理、检查、追缴,“一体化”征收窗口可受理房改房职工
契税申报业务。税源信息传递依据《
关于明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
沈地税发〔2009〕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