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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总部在外省市的成员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总部在外省市的成员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1-05-25 辽地税函〔2001〕1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省局沈阳分局:

  你局《关于总局在外省市的成员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辽地税沈发〔2001〕24号)收悉。经研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